一、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 适用范围
1.1 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1.2 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1.3 1994年1月1日前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1.4 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只要合理和可行, 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2 通则
2.1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应保持装置干净,得到适当维护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只能用于人员登船和离船。
2.2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放和引航员的登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还应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3 登离船装置
3.1应提供使引航员在船舶的任何一舷都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3.2所有船舶上,当从海平面至船舶人口或出口处的距离超过9m,并欲将舷梯或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或其他同等安全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离船使用时,应在每舷装有这种设备,除非该设备可被移动以供任一舷使用。
3.3 船舶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以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人口或出口:
.1 引航员软梯,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1.1 避开任何可能的船舶排放孔;
.1.2 在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并尽实际可能在船中半船长范围内;
.1.3 每级踏板稳固地紧靠船舷;在结构特性(如护舷材)妨碍本规定的实施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布置,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1.4 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人口或出口处抵达水面,应为所有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15°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应至少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 当水面至人口处的距离超过9m时,一个舷梯或其他同样安全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相连。舷梯的设置应导向船尾。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稳固地紧靠在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并尽可能位于船中半船长的范围内,且避开所有的排放孔;或
.3 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并应尽可能在船中半船长的范围内,且避开所有的排放孔。
4 船舶甲板人口
应采取措施确保从引航员软梯、舷梯或其他登船和离船设施的上端到船舶甲板之间有一个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这种通道通过下列措施来实现:
.1 在栏杆或舷墙中开门,并提供足够的扶手;
.2 舷墙梯,应设有两根扶手支柱,其根部或接近根部以及另一较高点应与船舶结构系固。舷墙梯应牢固地固定在船舶上,以防翻转。
5 舷门
供引航员登船和离船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6 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6.1 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结构应确保引航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这种通道应由有栏杆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6.2 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能降下或送回所载人员, 且在万一动力失效时确保随时可用。
6.3 升降器应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其固定不应仅依靠船舷栏杆。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可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固点。
6.4 如果在升降器位置处装有外护舷材,则这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6.5 引航员软梯应安装在升降器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以便可通过该软梯从升降器到达其升降行程的任何位置。该引航软梯应可从其进入船舶的地点到达海面。
6.6 在船舷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6.7 应为可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储藏位置。天气很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有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可移动式升降器。
7 相关设备
7.1 在人员登离船时,应准备好下述设备以便随时可用:
.1 如果引航员有要求,两根直径不小于28mm的安全绳应牢固地系固在船上;
.2 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 撇缆绳。
7.2 在本条4有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8 照明
应配备适当,以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的登船和离船位置,以及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二、IMO第87次大会(MSC 87/26).通过的大会决议草案
(非官方发布稿)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涉及海上安全的规则及指导方针的会议作用的公约中条款15(j),注意到 1974年修订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内规则4.23中的规定,
慎重考虑海上安全委员会第八十七会议上的建议,采用关于引水员转乘安排的建议,列入现行决议的附则;
提请各政府一同关注和此建议相关的一切;
另外还提请各政府确保不再使用机械升降引行员装置;
要求各政府确保引水梯及其布置,使用和维护所遵循的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决议中的附则;废除决议A.889(21)。
附则24
引航员转乘安排建议
1 概要
鼓励船舶设计者在设计初始阶段考虑引航员转乘安排的各方面因素。同样鼓励设备设计者及制造商,特别要参照条款2.1.2,3.1和3.3的规定。
2 引水梯
引水梯应被制造商证明符合本节所述或被海事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要求。
2.1 位置与结构
2.1.1 强度受力点,卸扣和系固绳强度必须至少和下面2.2节中侧绳的详细说明一样。
2.1.2 引水梯的踏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如果是用硬木做的,它们必须是没有结的一整块;
2. 如果是硬木外的其他材料,必须有满足主管机关要求的相等的强度,硬度和耐久性。
3. 最下面的4级踏板可以是有足够强度和硬度的橡胶或满足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 它们必须有足够的防滑表面
5. 它们必须于两侧绳间不小于400毫米长,115毫米宽,25毫米厚,不包括任何防滑设计和孔槽;
6. 它们必须等距置于310毫米至350毫米之间;并且
7. 它们必须用同一种任何方式固定以确保水平。
2.1.3引水梯不应该有多于两个的替换台阶,替换台阶的固定方式不同于引水梯原始结构的固定方式,以这种方式固定的台阶应该在可能,可操作的情况下及时更换为引水梯初始结构使用的台阶。当替换台阶通过槽沟固定在引水梯的侧绳上,这样的槽沟应该长于台阶的侧边。
2.1.4 多于五级的引水梯应该有长于1.8米的防扭板,以防止引水梯翻转。最低的防扭板应该在梯子的下面倒数第五级,两个防扭板的间距不应该大于九级。
2.1.5 如果有必要使用回收绳以保证架设引水梯的安全,回收绳必须固定在最后一个防扭板处,或高于此处并向前。回收绳不应该阻碍引航员或妨碍引航船靠近。
2.1.6 引水梯在设计时应在一定间距(比如:1 米)有永久的标记,使用并维护保养好这些固定的标记可以协助我们将引水梯架设到所需的高度。
2.2 绳子
2.2.1 引水梯每边的侧绳应由两条连贯的,没有接头的,直径不小于18 毫米的裸绳组成。每根侧绳应有不少于24千牛顿的抗断强度。两个侧绳都应该由连续的绳长组成,绳长一半的中间点位于一个索眼上,索眼的大小能够容纳至少两条绳子穿过。
2.2.2侧绳应该由马尼拉绳或具有相同受力强度、耐受力和延展性特质的材料制成,绳上的抓力应该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防光化退化保护的功能。
2.2.3 每边的两条侧绳应该在台阶的上下都用设计合理的机械嵌合装置固定,或者用台阶的捆绑装置来绑牢(垫木或一些小器具),使引水梯在摇晃时台阶能保持平稳。推荐使用捆绑的方法。
3 与引水梯配合使用的舷梯
3.1 对于特别类型的船舶,能够同样提供安全保证的更合适的安排是可以接受的。
3.2 舷梯应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斜面的倾斜角不能大于45度。对于吃水范围大的船,应该提供多个引水梯悬挂点,以提供更小的斜面夹角。舷梯宽度应该不小于600毫米。
3.3 舷梯使用时,其底部平台应该处于水平位置并固定在船侧。底部平台高于海平面的最小值为5米。
3.4 如果安放有中部平台,中部平台应该能够自动调整为水平。舷梯的踏板和阶梯应该在可操作的角度设计有足够并且安全的支撑点。
3.5 梯子和平台的两边都应该安装有柱子和坚硬的扶手,如果使用扶手绳,绳子应该被紧紧地固定。梯子纵梁与扶手或扶手绳之间的垂直空间应该有固定的围栏。
3.6 引水梯应该就安装在舷梯底层平台的毗邻处,往平台上方至少要延伸2 米。引水梯与舷梯底层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应该在0.1米至0.2 米之间。
3.7 如果在底部平台安装了活板门以允许通往引水梯,门的大小应该不小于750毫米×750毫米。门应该朝上开并且固定在登船平台,或是对着扶手的尾部,或是在平台上朝弦外侧,并且门与扶手相对独立。在这种情况下,底部平台的后部也应该有围栏保护正如在上面3.5段中所提到的,引水梯应该延伸到底层平台的上面一直到扶手的位置并且与船的侧边保持或相对成直线。
3.8 舷梯与其他悬挂的,附加的安装和打算使用的安排部署都应该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4 机械升降引航员装置
根据SOLAS V/23 的规定,禁止使用机械升降引航员装置。
5 登甲板通道
要为任何人在引水梯或舷梯与甲板之间登船或离船提供保证安全、便捷、无障碍的通道。这样的通道可以直接由有固定扶手保护的平台提供。这样的通道有下列方法:
1. 在船舷或弦墙的入口处,应该在上下船的两边提供足够的扶手,相互间隔不要小于0.7米或大于0.8米。每个扶手应该牢固地固定在船体结构上或其底部,并且处于一个相对较高的位置,直径不小于32毫米,延伸到高于弦墙顶部至少1.2米的位置。支柱或是扶手不能附着在弦墙梯上。
2. 弦墙梯应该牢固地附着在船体上以防止翻转。两个扶手的柱子应该安装在上下船两侧的点上,相互间隔应该不要小于0.7米或大于0.8米。每个柱子应该牢固地固定在船体结构上,并且处于一个相对较高的位置,直径不小于32毫米,延伸到高于弦墙顶部至少1.2米的位置。支柱或是扶手不能附着在弦墙梯上。
6 引水船安全靠近部位
当摩擦靠垫或其它结构性突出物有可能妨碍引水船安全靠近时,这些障碍物应该被移除以提供船舷边至少6米的无障碍物区域。小于90米船长的特种近水船舶或者其他类似的由相关当局决定的摩擦靠垫与船间距达不到6m的,不必拘泥于此要求。此种情形下,应采取其他合适的方法来确保引航员的安全登船和离船。
7 引水梯绞车卷筒的安装
7.1 通道点
7.1.1 当用到引水梯绞车卷筒时,它应位于引水梯和登船点之间的安全,方便和无障碍区域,以确保人员安全登/离船。
7.1.2 登船/离船点可以是船舶的舷侧开口,舷梯或者是单一的引水梯的一部分。
7.1.3 登船点和附近区域应该无障碍物,包括引水梯绞车卷筒,具体距离要求如下:
.1 纵向测量宽度915毫米
.2 从舷侧板向内测量深度915毫米
.3 从登船甲板垂直测量高度2200毫米
7.2 引水梯绞车卷筒的物理位置
7.2.1 引水梯绞车卷筒通常安置在船的上甲板(主甲板)或安置在船舷侧开口(包括舷侧门,舷梯处或加油点)。绞车卷筒安置在上甲板会导致使用很长的引水梯。
7.2.2 安置在船的上甲板的引水梯绞车卷筒是为了与从上甲板下方的船舷侧开口生活舷梯组合使用,此时引水梯绞车卷筒应:
.1 位于上甲板能使引水梯垂直收起的位置,通到靠近船舷侧开口登船处或者舷梯的下平台;
.2位于能提供一个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处以便于任何人从引水梯登离船;
.3 在引水梯和船舷侧开口处的安全,方便处设置一个伸出外船舷至少750毫米,纵向长度至少750毫米的平台。此平台应安置牢固的扶手;
.4 在从平台登船点上方距离1500毫米处牢固地系紧引水梯和扶手绳到舷梯的下平台;
.5如果提供引水/舷梯组合型的登船方案,应将舷梯系固在船舷侧或紧靠底层平台以便于舷梯紧靠着船舷。
7.2.3 引水梯绞车卷筒安置于船舷开口内侧时应:
.1 位于能提供一个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处以便于任何人从引水梯到登船点登/离船;
.2 位于一个能提供至少长915毫米,宽915毫米,垂直高度2200毫米的无障碍区域;
.3引水梯一部分如需要水平系固在甲板以提供上述清爽区域,那么这部分引水梯应系固于一个牢固的平台,此距离应由船舷往内不小于915毫米。
7.3 扶手和手柄
扶手和手柄应按照本章程5的要求以协助引水安全的从引水梯登船(在7.2.2.3的章节标注的延伸出船舷的平台安排登船情形除外)手柄和/或扶手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7米和不大于0.8米。
7.4引水梯的系固
7.4.1 当引水梯储存在引水梯绞车卷筒上方时,引水梯绞车卷筒应位于船舷侧开口或在上甲板;
7.4.2 当使用引水梯时,不能指望引水梯绞车卷筒来承受引水梯的受力;
7.4.3 引水梯应系固在脱离与绞车卷筒的系固牢点;
7.4.4 引水梯应系固于船舷开口内的甲板水平面或,当系固于上甲板时,应从船舷向里水平距离不小于915mm。
7.5 引水梯绞车卷筒的机械保护
7.5.1所有的引水梯绞车卷筒应有预防保护措施以防止绞车卷筒的错误操作导致机械失灵或人为错误;
7.5.2 引水梯绞车卷筒可以是手动,或者是电动,液压,气动;
7.5.3 手动式引水梯绞车卷筒须装备手刹或其它合适的装置以控制引水梯并且当引水梯放到合适位置时锁定住;
7.5.4电动,液压,气动式 引水梯绞车卷筒须装备可切断动力的安全装置以在正确位置锁住绞车卷筒;
7.5.5 动力绞车卷筒须清晰地标注出的控制杆或手柄的位置并能锁定在空档位置;
7.5.6机械装置或锁定销也可以被使用来锁定动力式绞车卷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