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引航员的职业素质,维护引航行业的职业声誉,竭诚为港航单位服务,树立良好的引航员形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适任证书、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引航员的服务宗旨是: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
第四条 引航员的工作接受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引航员应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
第六条 引航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安全、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港航单位提供安全、优质的引航服务。
第七条 引航员应注重文明礼貌,举止端庄,按规定统一着装,使用文明语言。
第八条 引航员应廉洁白律,遵守行风规定,秉公办事,不得做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 引航员应勤业敬业,刻苦钻研和掌握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条 引航员应积极协助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海事事故,实事求是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引航员发现危及港口、航道设施安全现象时,应立即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引航员应遵守本引航机构制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引航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引航员应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四条 引航员不得拒绝本引航机构指派的引航任务,不得擅自将本单位指派的引航任务委托他人。
第十五条 引航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引航业务。
第十六条 引航员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两个以上引航机构聘任从事引航业务。
第十七条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
第十八条 引航员应准时登轮,遵守登轮纪律及其它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尊重船方的习俗。
第十九条 引航员应尊重被引领船舶船长的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 引航员应与被引领船舶、码头、拖轮等单位团结合作,热情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对方。
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应按照引航作业指令履行对被引领船舶的责任,将船舶安全地引领到指定的区域,元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引航。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不得向船方索取或收受额外报酬和其它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引航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引航员,由引航机构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